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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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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正在破产案件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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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化工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取通州建总集团无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建总公司)签定了一份《扶植工程施工合同》,安徽公司将其厂区一期工程发包给通州建总公司承建,合同商定,开工日期!暂定2006年4月28日,完工日期:2007年3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300天。发包方不按合同商定领取工程款,两边未告竣延期付款和谈,承包人可遏制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义务。2006年5月23日,通州建总公司遂组织施工,2007年安徽公司厂区的厂房等从体工程落成。后因安徽公司未按合同商定领取工程款,以致工程停工,该工程至今未完工。2011年7月30日,两边正在仲裁期间告竣息争和谈,商定如措置安徽公司地盘及建建物偿债时,通州建总公司的工程款可优先受偿。后安徽公司因不克不及了债到期债权,江苏宏远扶植集团无限公司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申存候徽公司破产还债。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于2011年8月26日做出(2011)滁平易近二破字第00001号平易近事裁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2011年10月10日,通州建总公司向安徽公司破产办理人申报债务并从意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3年7月19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做出(2011)滁平易近二破字第00001-2号平易近事裁定,宣布安徽公司破产。通州建总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提告状讼,请求确认其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确认通州建总集团无限公司对申报的8829702元债务就其施工的安徽化工无限公司出产厂区土建、安拆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0元,由安徽化工无限公司承担。本案两边当事人签定的扶植工程施工合同虽商定了工程完工时间,现没有证明正在工程停工后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两边签定的扶植备工合同曾经解除或终止履行,也没有证明正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办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破产法》第十八条“受理破产申请后,办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权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办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回答的,视为解除合同”之,涉案扶植工程施工合同正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现实解除,本案扶植工程无法一般完工。按照最高全国平易近事审讯工做会议纪要,因发包人的缘由,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曾经超出合同商定的完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刻日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较,安徽公司要求按合同商定的完工日期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间的从意,缺乏根据,不予采信。2011年8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安徽公司的破产申请,2011年10月10日通州建总公司向安徽公司的破产办理人申报债务并从意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因而,通州建总公司从意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是2011年10月10日。安徽公司认为通州建总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跨越了破产办理之日六个月,取现实不符,不予支撑。指点案例为别除权胶葛,别除权就是指债务人因其债务设有物权或享有出格优先权,而正在破产法式中就债权人(破产人)特定财富享有的优先受偿。《中华人平易近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富享有权的人,对该特定财富享有优先受偿的”,此条的即为破产论上的别除权。优先权问题是破产法中很是主要的问题,破产法关于优先权的过于简单,出格优先权正在破产法案件实践中较为紊乱。扶植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就是一种出格优先权,指点案例对扶植工程款优先受偿正在破产法中的应器具有指点意义。《中华人平易近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商定领取价款的,承包人能够催包人正在合理刻日内领取价款。发包人过期不领取的,除按照扶植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能够取发包人和谈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扶植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设立了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关于扶植工程价款优先权,理论上一曲存正在着三种争议,即留置权说、典质权说和优先权说。通说是优先权说,这是由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特征决定的,此由法令间接,其发生取法令效力具有性,以特定财富债务实现,还具备优先受偿性、物上代位性等特征。《最高关于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文简称《批复》)第一条,“建建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典质权和其他债务”,按照该条,最高院已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取典质权和其他债务区分隔,因而,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明显不属于典质权,性质上属于一种优先权。别的,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为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债务,应属于破产债务。指点案例确认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用于破产案件。受理破产申请后,该当确定债务人申报债务的刻日,债务人该当正在确定的债务申报刻日内向办理人申报债务。第56条第2款:“债务人未按照本法申报债务的,不得按照本法的法式行使。” 按照上述,别除权人也该当申报债务,因其也属于法令的“债务人”之列,并且破产法还要求申报者“该当书面申明有无财富”。正在破产办理人拥有物的环境下,别除权人对物行使,应向破产办理人提出,如其未获得确认,别除权人应以办理报酬被告提出债务确认诉讼。破产法对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何行使并无,指点案例中,通州建总公司向安徽公司的破产办理人申报债务并从意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办理人确认,通州建总公司通过提起债务确认诉讼的体例行使别除权。《中华人平易近国合同法》第286条了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行使刻日。《批复》第4条:“扶植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刻日为六个月”,这里的六个月刻日,性质上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自成立时起算,期间届满后归于覆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克不及合用诉讼时效相关中止、中缀或耽误的。关于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的行使刻日是必需正在六个月内向办理人申报债务,仍是正在六个月内必需登记公示,抑或正在六个月之内必需提告状讼,《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批复》对六个月行使刻日内的优先权从意形式并未明白。指点案例中,法院认定通州建总公司做为别除权人正在六个月内向破产办理人申报债务,即视为行使了优先受偿权。按照相关案例,两边当事人争议大多是关于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正在六个月刻日内行使,若何确定优先权行使刻日的起算点尤为主要。《批复》,扶植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刻日为六个月,自扶植工程完工之日或者扶植工程合同商定的完工之日起计较。最高2011《全国平易近事审讯工做会议纪要》第26条,“非因承包人的缘由,扶植工程未能正在商定期间内完工,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刻日为六个月,自扶植工程合同商定的完工之日起计较;扶植工程合同未商定完工日期,或者因为发包人的缘由,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曾经超出合同商定的完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刻日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较。”按照上述:第一,扶植工程现实完工,起算时间为“扶植工程完工之日”。第二,非因承包分缘由扶植工程未完工,合同商定了完工日期的,自商定的完工之日起计较。第三,合同未商定完工日期,自合同解除/终止履行之日起计较。第四,因为发包分缘由,合同解除/终止履行时已超出商定的完工日期的,自合同解除/终止履行之日起计较。指点案例中,涉案工程因发包人安徽公司未能按合同商定领取工程款导致停工,后安徽公司进入破产法式,法院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破产法》第18条,认定办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较六个月刻日。关于承包人行使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正在实践中有三种概念:一,应包罗承包人付出的劳动报答、材料费和施工垫付费用及违约金等;二,应仅限于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工人工资;三,包罗承包报酬扶植工程领取的劳务报答、材料款等现实收入的费用,但不该包罗违约金。《批复》第3条,扶植工程价款包罗承包报酬扶植工程该当领取的工做人员报答、材料款等现实收入的费用,不包罗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形成的丧失。各地法院对此施行也不分歧,如《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扶植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明白将垫资款等现实收入费用划入优先受偿范畴内。垫资款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争议较大,指点案例中也涉及到优先受偿范畴问题,安徽公司提出承包人对丧失和利润并不克不及享有优先权,法院认定审计机构对该工程制价审核时不包罗丧失和利润,但并未涉及垫资款问题。综上,《合同法》第286条、《批复》了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轨制及具体使用,但破产法对此并无。指点案例对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正在破产案件中的合用,包罗行使体例、刻日、范畴等都具有必然指点意义。《恒都律师事务所》所登载的文章仅代表做者本人概念,不得视为恒都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令看法或。如需转载或援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说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利用该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文章和图片有任何问题请取我们联系。
